为持续优化近悦远来的人才发展环境,进一步完善人才安居服务,加快打造人才友好型城市,特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
本细则所称人才房票是昆山市人民政府发放给符合条件的人才在昆购置新建商品住房的补贴凭证。
人才房票遵循“一人一票、专款专用”的原则,与现有人才购房(安家)补贴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合伙组织、科研院所、中外合作大学等单位就业、创业,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2. 在我市申报入选昆山市级及以上双创人才或拥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
3. 未享受过安家补贴或购房补贴;
4. 如系创业的应已注册落户,且为创办企业法人代表或自然人第一大股东或符合双创人才创业类持股要求;如系就业的,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全职工作合同。
5. 在昆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三、补贴标准
(一)房票补贴
1. 对入选昆山市“头雁人才”计划的,按照购房款30%的标准,给予最高300万元房票补贴,团队核心成员最高60万元房票补贴。
2. 对入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省、姑苏、昆山双创人才计划的,按照购房款30%的标准,分别给予最高120万元、90万元、60万元、36万元房票补贴。
3. 对入选省、姑苏、昆山双创团队的项目领军人才,按照购房款30%的标准,分别给予最高180万元、180万元、60万元房票补贴,团队核心成员分别给予最高90万元、60万元、36万元房票补贴。
4. 对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给予3万元、8万元、12万元、20万元房票补贴。
(二)贷款优惠
人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置新建商品住房的,贷款额度最多可放宽至最高限额的4倍,此项贷款支持政策仅可享受一次。
四、申办流程
1. 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才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意向购房合同后,向市科创发展服务中心提交资格申请材料。
2. 资格审核。市科技局、工信局、人社局、公安局、民政局、信用办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人才资格、人才房票补贴金额、违法、婚姻、失信等情况审核。审核结果统一报市科创发展服务中心汇总,经会商审核无异议,由市科创发展服务中心将通过资格审核的名单(含人才基本情况、房票补贴金额等信息)流转至市住建局。市住建局根据名单出具“昆山市人才房票”,由市科创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向申请人发放。
当符合人才房票补贴资格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申请的房票总金额大于人才房票补贴预算资金时,按提交资格申请材料先后顺序确定拟获得人才房票补贴的人员。超出的人才自动滚动到下期予以保障。
3. 房票使用。人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将“昆山市人才房票”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并核验。市住建局在办理网签时,注明人才类别、人才房票补贴额度和产权行政限制时间(5年)。
4. 房票结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昆山市人才房票”、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及相关材料报市住建局核查并申请办理结算。市住建局核查无误后,形成建议补贴名单(含人才类别、房票补贴金额等信息)报市委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经会议审议无异议的,按程序申请补贴资金,由市住建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相应房地产开发企业。
五、使用管理
1. 实名持有。人才房票实行实名制,每名人才限申领一张、只享受一次。人才房票仅供本人使用,不得抵押、提现、转让、赠与等。
2. 有效期限。人才房票在本政策执行期内有效,人才应在房票有效期限内购房使用,逾期未使用的自动失效。购房时间以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3. 使用规则。一张房票仅限用于购买一套住房。人才使用房票所购住房应是人才本人完全产权或夫妻双方共有产权。夫妻双方均符合人才房票资格且共同申请的,可叠加使用人才房票补贴,其中一方按其所属人才层次标准全额享受,另一方按其所属人才层次标准50%享受。使用人才房票补贴购买的商品房,原则上不得毁约退房。
4. 产权限制。人才使用房票所购的住房,实施限制转让措施,不得办理抵押贷款(用于购买本套住房的公积金和商业按揭贷款除外)。人才所购住房产权自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起5年后方可转让或抵押。
5. 换发房票。人才领取房票后未购买商品住房,又获评更高层次人才的,在房票有效票期内可向市科创发展服务中心申请换发房票。换发的房票在本政策执行期内有效。
六、组织保障
市委人才办负责人才房票的综合协调、政策指导;市住建局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组织参与、人才房票的社会面宣传、房票补贴金额复核、房票结算工作;市科创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受理申请材料,联合相关部门做好资格审核、房票发放;市科技局负责头雁人才、科技条线各级双创人才(团队)资格审核、房票补贴金额核定;市工信局负责工信条线各级双创人才(团队)资格审核、房票补贴金额核定;市人社局负责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资格审核、房票补贴金额核定;市公安局负责人才违法情况审核;市民政局负责人才婚姻登记记录情况信息核对;市信用办负责人才失信情况审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办理产权行政限制;市财政局负责人才房票资金保障,并会同职能部门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七、其他事项
1. 人才、用人单位若有欺骗、隐瞒、造假等行为的,一经查明,依法纳入市失信黑名单,不再享受我市人才安居优惠政策。
2. 人才使用房票补贴购房后须在我市范围内服务3年及以上。
3. 人才使用人才房票购房后,若入选更高层次人才目录的,根据相关安家补贴政策执行,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进行补贴。人才使用人才房票购房后,若申请人才购房(安家)补贴政策的,符合政策条件的从购房(安家)补贴总额中扣除房票金额后发放。
4. 本细则涉及人才房票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承担。
5.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
6.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市委人才办、市住建局。